新规规定,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这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中关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的规定相一致。
新规还扩大了律师代理范围,并在律师会见时间、人数等方面作出便利修改。代理范围方面,新规增加“其他案件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等内容;会见时间方面,新规要求“监狱在收到律师提交的材料后,能当时安排会见的,应当当时安排”。
另外,新规更注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明确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认为监狱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向监狱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投诉,也可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向事发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修改回应近年来社会关注重点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称,原规定自2004年颁布实施,随着律师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有关法律修改和政策出台,原规定中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工作的实际需要,如律师代理范围较窄、律师人数限制、律师救济措施不明确等。
为此,司法部新一届党组就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多次调研、征求意见,修改出台了新规。这次修改让规定做到与现行法律相一致,也对近几年律师、监狱以及社会各界关注关心的问题逐一做出了明确规定。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原《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律师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原《规定》中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工作的实际需要,如律师代理范围较窄、律师人数限制、律师救济措施不明确等。
此次新《规定》共16条。在律师代理范围方面,新《规定》扩大了律师代理事项范围,增加了律师可以代理各类案件申诉、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同时,实践中律师在办理各种诉讼案件时,有时关键的证人已在监狱服刑,而能否向这个证人调查取证关系到能否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新《规定》此次明确: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为方便律师会见,新《规定》明确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原《规定》没有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委托律师的规定,给律师会见带来了很多麻烦,新《规定》强调: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第八条对原《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定:监狱收到律师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监狱应当说明情况,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在律师会见人数限制方面,原《规定》要求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或者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这是近年来律师针对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反映最多的问题之一。此次修订不再保留会见律师一般应由两人参加的限制。同时,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新《规定》第九条规定:在押罪犯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委托两名律师的,两名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新《规定》还明确了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规定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种情况适用于律师会见狱内又犯罪或者有漏罪的在押罪犯。同时,新《规定》也明确了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大多数情况是代理申诉、代理处理民事事项等,这种情况不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关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的规定。
为充分保障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新《规定》明确,律师认为监狱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除了可以向监狱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外,也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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