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申请伤害程度的司法鉴定,如鉴定结果达成轻伤乃至更严重级别,则施暴者将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法律规定,其应该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在公安机构接手案件之后,受害者不但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索求经济赔偿。
同时,他们还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权。
然而,倘若受伤程度的评估仅达到轻微伤级别的鉴定结果,受害者只能够主张民事赔偿,他们可以直接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此外,他们仍有权要求实施行政处罚。
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内,主要涵盖了以下几项费用:
医药费、护理费、因误工造成的损失、住院期间者的伙食补贴费以及营养费,交通费用、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
对于伤势的司法鉴定情况,但凡只是轻微伤,那么仅仅能够主张民事赔偿,而只有达到了轻伤的鉴定结果,才能够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至于在诊治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受害方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
但由于所受伤害尚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因此,派出所(警方)并没有权力对加害方做出拘留的决定。
派出所应当尽其全力促进双方的和解工作,如未能达成和解,受害方唯有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负起赔偿责任,履行相应的民事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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