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离婚争议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要点:
首先,从一般的情况来看,抚养费用应以子女的实际需求为主导因素,考虑到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所在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去制定一个明确精准的金额。
其次,这个抚养费用每年的总额度应当控制在"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合理区间内。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孩子并非多家共同承担抚养责任,那么这部分费用应当主要由未直接参与照顾孩子日常起居的一方来承担;
然而若在此基础上夫妻间另有所约定,也理应参照此约定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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