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情形下申请专利的发明不丧失新颖性
时间:2024-01-18 02:38:51 36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什么样的情形下申请专利的发明不丧失新颖性

以下情形下申请专利的发明不丧失新颖性:

1、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4、申请专利的发明不丧失新颖性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专利法规定不丧失新颖性有什么例外情形

专利法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如下: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什么样的情形下不予受理专利申请

下列情形下不予受理专利申请:

1、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如,未使用中文、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的;

2、材料不齐全的;

3、外国人未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n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n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n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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