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上一次年报公布后,发现5万元以上产品的销售成本被列出来了,企业进行了调整。会计分录如下:
借方:50000产成品
贷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0000
对增加的利润缴纳所得税,税率为33%:
50000*33%=16500(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6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500“
部分会计实务操作人员仍按上述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但笔者认为,上述披露上年损益调整的做法只是1994年会计制度开始试行前规定的做法。但1994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要求企业设立“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期末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即计入本年损益。并规定在原损益表中增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取消原“利润分配表”中的“上年利润调整”和“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因此,自1994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以上经济业务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并编制下列会计分录:
借方:产成品5万
贷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万元
期末将调整净额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
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万元
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万元
贷方:贷方: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本年度股份有限公司上一年度损益调整有了新规定,故本年度利润为5万元,上例中的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作下列会计分录:
借:产成品5万
贷:上年损益调整5万
因以前年度利润增加而增加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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