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上年度报表报出后,发现多列产品销售成本50000元,企业予以调整。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产成品5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0000
对调增的利润数补交所得税,税率33%:
50000*33%=16500(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6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500”
有些会计实务操作者,也是仍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账务处理的。但笔者认为,以上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揭示只是1994年以前会计制度开始试行时所规定的做法。但1994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并已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明确要求企业应设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期末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即计入当年损益。并规定在原损益表中增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取消原“利润分配表”中的“上年利润调整”和“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所以,从1994年1月1日起,就应按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上述经济业务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成品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00
期末将调整净额结转“本年利润”账户: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00
贷:本年利润50000
由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股份有限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又有新的规定,
因此,上例中的企业若为股份有限公司,则应编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成品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00
因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而相应增加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6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500
期末,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3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3500
以上可见,无论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企业,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自1994年1月1日后,都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继后在1998年和1999年财政部先后颁布在上市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也涉及到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规定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也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说明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可继续沿用,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其内涵。所以,如上经济业务作如上的账户处理,是符合规定、规范的。愿我们从事会计理论和实务工作的同仁都能及时按新规定来规范会计核算,以保持其一致性,避免引起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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