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幼儿在幼儿园的教育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时,幼儿园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由于此次事故是在“全托”时间段内发生的,其责任自然应由幼儿园全部承担;
其次,在进行补偿时,应当涵盖医药费用、住院费用以及相关的营养补助费用等多项细节;
此外,还需支付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以及家长因照顾孩子而产生的误工费用等;
最后,针对可能导致幼儿后续出现遗留病症的治疗费用,既可一次性支付,亦可在后续实际发生问题后,通过单独诉讼来解决。
作为一个教育及管理幼稚生的专门社会机构,幼儿园主要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这一特殊群体实施全方位的教育管理工作。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00条的规定,幼儿园与其服务对象之间构成的应当是法定义务下的教育管理关系,幼儿园在其中应承担起教育、管理以及保护幼儿的特定职责,并与幼儿建立起教育、管理以及保护相互依存的稳定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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