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1、刑事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1)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2)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
二、庭前会议需解决的问题有哪些
预备庭会议也叫做准备庭会议,是指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合议庭组成之后,在完成了各种开庭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于庭审之前召开的会议,本质上属于庭审预案研究和处置会议。这种会议并非法定程序要求的,而是基于案情重大、复杂、群众十分关注的案件,为保障庭审质量召开的内部专门会议。庭前会议解决的问题包括:
1、起诉书副本、出庭通知及传票的送达、公告完成、指定辩护人等事务性工作的完成情况汇总,并查找遗漏问题;
2、审查案卷材料的情况交流,统一认识,明确问题,弄清难点、疑点和重点;
3、分析研究庭前会议涉及的相关问题,确定庭审方式,制定处置预案,审议主审人拟定的庭审提纲;
4、预设庭审、旁听可能出现的突发问题,统一处置方案;
5、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具体分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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