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进行中,法官频繁问到的问题有哪些?
时间:2023-07-15 09:03:10 2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案法官一般会问些这些问题:1、夫妻双方是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式认识;2、双方什么时间登记结婚,生育小孩情况如何;3、婚后夫妻感情一开始如何,后来如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因为什么事件导致夫妻感情恶化的;4、夫妻出现矛盾以后是否采取过和解措施,有没有和好可能性,能否挽回;5、如果离婚,双方是否愿意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进行调解等等。

法官助理的职责

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确定如下: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

(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

(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

(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

(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

(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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