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选择诉讼离婚,在离婚案件开庭时,法官一般会询问以下问题:1、询问并核对当事人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以及代理人信息;2、询问原告的诉讼请求;3、询问夫妻二人是否同意离婚、离婚的理由以及对于子女抚养和夫妻财产分割的意见;4、询问夫妻二人之间的恋爱和婚姻经历,以判断夫妻二人的感情基础以及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等等。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官收走结婚证
首先要知道,法院虽然以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作为婚姻去留的原则。如果,审理的法官认为两个人还有一定的感情,能够恢复到和好如初的话,就会给闹离婚的双方有一定的时间进行反思,也就是留下一个解决夫妻矛盾的缓冲带。要是真正的感情破裂了的话,原被告在思想上不统一的话,法院才会判决能不能离婚的。
第一次上诉离婚被法院驳回,第二次上诉离婚,法院收取了结婚证,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就一定会判决你们离婚或者是已经离婚了。法官依法办案,有法官的制度和章程,夫妻双方必须得拿到法院对离婚的判决书,才算是被法律承认,正式离婚。
最后,法院收结婚证并不代表就同意离婚,法院收结婚证是在你起诉阶段就收取,这是程序,跟同不同意你离婚无关。最终结果要以法院判决书为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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