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举证盈利减少就可以获得赔偿吗?
时间:2024-02-05 02:10:57 1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著作权侵权举证盈利减少就可以获得赔偿吗?

著作权侵权并非举证盈利减少就可以获得赔偿,这是由于仅举证盈利减少这一事实存在,并不能证明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满足了著作权侵权的要件,而对于著作权侵权要件不满足的情形,侵权者可以拒绝赔偿。

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如下: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着《著权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著权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

2、须为《著权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

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著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

(1)作品具有原创性。著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著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单独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着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著权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

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

《著权权法》既然以公益的保护为重,在一定程度内,即使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以为免责抗辩。各国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为为合理使用。此外,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

(2)、受《著权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

(3)、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

(4)、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

二、侵犯著作权盈利多少会判刑?

1、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会构成犯罪。而违法所得达到三万以上的,就构成数额较大。

2、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已经获得了著作权的单位、个人,可以利用著作权实施营利行为,若是权利人发现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导致了自己的获利金额减少,可以在收集证明著作权侵权行为与利润减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的证据之后,向侵权者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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