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的指认与刑拘:审判过程中的关键问题
时间:2023-07-12 15:23:00 1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被害人指认能刑拘。但需符合以下情形:

1、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

6、不说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

7、有逃跑、多次犯罪、结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

被害人能否对刑事判决书中的赃款追缴申请执行

不可以。

刑事裁判中的追缴或责令退赔,既不应由被害人申请执行,也不能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只能待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后,待民事判决生效后,可以以诉讼主体中的权利人身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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