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原告可依法援引借款合同、收款凭据以及债务欠条等作为其主张债权的法定依据。
换句话说,原告在进行诉讼时,有权向法庭展示那些具有明确债权性质的凭证,例如借款合同。
然而,假如被告提出异议或是反诉请求,并能提交有力的证据来证实在此债权争议中所涉及到的债务纠纷并非源自于民间借贷活动,那么法院将会根据所查明的事实真相,依照基本的法律关系对本案进行深入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款同时也指出,若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等途径达成了关于债权债务的协议,则不适用于上述的相关规定。
这就意味着,如果债权债务是通过这些方式达成的共识,那么仅凭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并不足以支持原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总的来说,在进行诉讼时,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确实可以作为原告主张债权的重要依据,但能否据此赢得诉讼,仍需视具体案情及法院的审理结果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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