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的年限
时间:2023-05-03 19:24:45 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广州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的年限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医疗保险的,将被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地税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其中涉及到广州市城镇职工医保的一条是,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从10年延长到15年,才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单位延迟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按日加收的滞纳金由原来的2%。变为万分之五。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金、滞纳金的,由原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金、滞纳金的,更明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地税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医疗保险缴费的年限

2012年11月1日前办理退休的,其实际应缴费年限应为2007年11月至其退休时间。2012年11月1日前应当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核定的缴费基数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费。

对办理退休时,不足实际应缴费年限的,按照退休时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齐实际应缴费年限。

2012年1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应当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核定的缴费基数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费。对办理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按照退休时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齐5年实际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中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符合以上规定,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其实际缴费年限,合计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按照退休时缴费基数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以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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