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的哪些违法行为监督
时间:2023-08-17 07:30:13 1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1)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2)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或者未在法定羁押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3)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4)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5)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规定,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6)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7)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鉴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等规定的;

(8)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

(9)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10)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11)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12)依法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13)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

(14)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5)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出具说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而不出具、不提供的;

(16)侦查活动中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

强拆中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1、暴力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绑架被拆迁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等,可能构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侮辱罪、诽谤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报复陷害罪等等。

2、暴力损毁财物、强制拆除房屋方面: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滥用职权或渎职方面:监管部门拒不查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接到报警不出警、迟出警、不立案、不惩处或随意出警滥用暴力等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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