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的哪些违法行为监督
时间:2023-03-29 09:21:32 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1)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2)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或者未在法定羁押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3)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4)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5)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规定,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6)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7)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鉴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等规定的;

(8)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

(9)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10)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11)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12)依法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13)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

(14)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5)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出具说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而不出具、不提供的;

(16)侦查活动中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

一、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

1、受理立案。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要接受、问明情况后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2、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要收集、调取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进行进行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等。

3、侦查阶段可以采用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4、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发现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且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予以释放并发放证明。如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终结后,及时将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以便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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