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订金一事,我国相关法律显示,此行为并不拥有定金的特质,因此向对方支付订金后欲要求定金权益的一方,人民法院通常不会给予支持。
而在法律层面上,“订金”这一概念颇为模糊、也缺乏规范化定义,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环节,人们往往将其视作预付款处理。
也就是说,交付出去的订金会被视为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当交易顺利完成之际,订金应当立即予以退还或者用作支付货款的一部分;
然而若交易失败(包含有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况),则应当将全部订金予以归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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