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环境纠纷,如果是公民对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情况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如果是公民、法人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