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起诉开发商,认为“先交物业费再让验房”于法无据,并称由于房屋质量“奇差”,数月没通燃气,修房还花费数千元。日前,西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并未违约,业主索赔物业费、维修费及燃气逾期违约金等请求不予支持。
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后,于2009年10月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交付物业费1800元后验房入住。后发现淋浴间漏水,墙体多处开裂,多处门窗凹凸不平有划伤痕迹。为此,他自行在墙上张贴壁纸,并更换新门窗。更让刘先生“上火”的是,家里一直没通燃气,为此不得不购买了电磁炉。
2010年10月,刘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他认为,开发商所提供的买卖合同系开发商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订立时未与自己协商,“收房前必须先交付一年物业费”更是于法无据。因此,自己是在未确认交付的商品房能否入住的情况下交付了因入住所产生的费用,被剥夺了验房权利和相应法律权利。故起诉要求:开发商返还物业费1800元;支付逾期通燃气的违约金4000元和购买电磁炉等灶具费用300元;承担维修房屋费用8000元。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售楼处有合同范本展示区,客户可以随意翻阅,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至于通煤气,是严格按照煤气公司的规定执行,没有违约。
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煤气(气源种类)按国家规定执行”,双方并未约定通气时间。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购买电磁炉等生活用具是正常生活用品,应自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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