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权具体如何分类
优先购买权在房屋交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当房屋所有人打算出售其出租的房屋时,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2.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当房屋所有权人打算出售其共有的房屋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出售公有旧房原住户的优先权。这是指当公有旧房被出售时,原住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为了保障原住户的住房权益。
4.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当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如果打算在购房五年后进入市场出卖或出租,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或租用的权利。
二、优先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优先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相关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对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条例也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对于出售公有旧房原住户的优先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相关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售旧房时,原住户有优先权。
4.对于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国务院住房制度政策领导小组发布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
(1)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
(2)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卖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
三、优先权的司法判决
1.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2.如果房屋所有人以明赠暗卖的办法规避法律,变相侵犯他人优先购买权,那么权利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人民法院将确认这种“赠与”的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3.如果房屋所有人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优先购买权,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而原共有人或承租人起诉要求优先购买,人民法院将确认房屋所有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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