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一、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
累积优先股是指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如果公司所获的盈利不足以分派规定的股利,日后优先股的股东对往年来付给的股息,有权要求如数补给。
对于非累积的优先股,虽然对于公司当年所获得的利润有优先于普通股获得分派股息的权利,但如该年公司所获得的盈利不足以按规定的股利分配时,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补发。
一般来讲,对投资者来说,累积优先股比非累积优先股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二、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
当企业利润增大,除享受既定比率的利息外,还可以跟普通股共同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
除了既定股息外,不再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
一般来讲,参与优先股较非参与优先股对投资者更为有利。
三、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
可转换的优先股是指允许优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把优先股转换成为一定数额的普通股。否则,就是不可转换优先股。
可转换优先股是近年来日益流行的一种优先股。
即优先股可按规定转换成普通股。虽然可转换的优先股本身构成优先股的一个种类,但在国外投资界,也常把它看成是一种实际上的收回优先股方式,只是这种收回的主动权在投资者而不在公司里,对投资者来说,在普通股的市价上升时这样做是十分有利的。
四、可收回优先股与不可收回优先股
可收回优先股是指允许发行该类股票的公司,按原来的价格再加上若干补偿金将已发生的优先股收回。当该公司认为能够以较低股利的股票来代替已发生的优先股时,就往往行使这种权利。反之,就是不可收回的优先股。
公司会从所获得的资金中提出一部分款项创立偿债基金,专用于定期地赎回已发出的一部分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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