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8月1日
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占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管理,使公共用地得到合理、有效地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或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占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对所占用的公共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有偿使用。
对在省交通主管部门下放广告管理权的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在未下放广告管理权的公路用地范围设置户外广告的,暂时按原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的拍卖管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拍卖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年度计划,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公共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底价由市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占用城市绿地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拍卖公共用地使用权,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进行。
第九条拍卖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拍卖成交后,市主管部门应当与买受人签订公共用地有偿使用合同,一次性收取拍卖价款,并向买受人出具设置户外广告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拍卖公共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公共用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有效期限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公共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有效期限自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60日后起算。
第十三条买受人取得的公共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公共用地使用权有效期届满后,市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公共用地使用权。对于符合拍卖计划的,市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组织拍卖。
第十五条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收回使用期限未满的公共用地使用权的,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使用年限的比例退还拍卖价款,并按有关规定补偿户外广告设施折旧后的费用。
第十六条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在公共用地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设置单位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原始审批手续,并与市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按规定一次性缴交公共用地有偿使用费。
前款所涉及的公共用地使用期限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公共用地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有偿使用费按照我市占用城市绿地收费标准的最高标准确定,或者按照相同地段的公共用地拍卖成交价确定。
本规定发布后,不按规定与市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或拒不缴交有偿使用费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收回相关公共用地的使用权。
第十七条收回公共用地使用权后,市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公共用地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做出处理:
(一)已列入拍卖计划,并与拍卖方案相符的,由专业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现值进行评估。原设置单位认可评估结果的,该设施与公共用地使用权一并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向原设置单位支付相关款项;不认可评估结果的,由原设置单位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既不认可又不自行拆除的,由市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原设置单位承担。
(二)未列入拍卖计划,或与拍卖方案不符的,由原设置单位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市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原设置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占用公共场所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招投标管理办法通知》(深府(200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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