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体资格不符的情况有哪些
时间:2023-08-12 16:45:11 3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是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不具备提起该诉讼的权利,因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一、被告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下:

1、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

2、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被告不适格时法院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法院可以依职权告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建议原告变更被告;

2、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可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之,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是被告不具有成为诉讼主体的资格。当事人起诉的条件之是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如果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属于程序问题。

合同主体不适格的风险有哪些

如果合同主体不适格,通常合同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无权处分,当交易主体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时,将影响合同效力。

2、不具备法定的资格,法律规定一些商业行为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的民事主体才能进行,而普通民事主体从事这些活动将导致主体不适格。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律禁止一些主体从事特定交易活动,若对方恶意利用这些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企业将面临法律风险。

4、合同义务部分为第三人才能履行的。这种主体不适格更为隐蔽。这种为第三人设立义务的约定无效,会导致部分合同内容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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