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对象不同。五保对象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低保户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
2、救济方式不同。五保户的救济内容包括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提供粮油、燃料等;提供基本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提供疾病治疗;五保对象如果是未成年人的,需保障其义务教育;妥善办理丧葬事宜等。低保户救济方式一般都是每月领取两百至一千元不等补助,此补助金额需根据当地实际经济水平来定;
3、财产继承方式不同。五保户有双方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有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低保户的财产是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的,但是最低生活保障死亡后就会停止发放。
五保户的申请流程有:
1、由申请人自愿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2、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
3、村委会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表送镇民政科审批;
4、镇民政科对申请人进行审批;
5、村委会与申请人签定五保供养协议,由镇民政科发给《五保户供养证》;
6、从签定供养协议后,根据各村委会的实际情况和五保户的个人意愿,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
低保的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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