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刑事诉讼中拘留的决定权归属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但通常情况下拘留的决定权归属于公安机关。同时,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也有权决定拘留,针对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具有决定拘留的权力,而通常情况下,拘留的决定权归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公 安 机 关 与 检 察 院 在 拘 留 权 上 的 分 工
拘留权是国家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措施,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拘留权上的分工如下:
1.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对于可能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行政案件,如扰乱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具有拘留权。
2. 检察院负责对刑事案件的检察工作,对于可能涉及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检察院具有拘留权。
3.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拘留权上的分工是明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两个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工合作,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公正司法。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拘留权上的分工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两个机关会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公正司法。
总之,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拘留权上的分工是明确的,但实际操作中,两个机关会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公正司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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