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提供担保品的范围。(一)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固定物;企业所有的机器、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固定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用人单位同意抵押的荒山、沟壑、丘陵、滩涂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二)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私有地、私有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荒山、沟壑的土地使用权除外,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山、滩,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教育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性设施,以公益为目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其他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
2。申请人需要向担保人提交的抵押物反担保材料。
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书;抵押物评估材料;抵押物处分权人抵押声明;抵押物保险凭证。三。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一)合同当事人将房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二)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或者复印件。(三)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
①无固定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工厂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以森林抵押的,由县级以上森林经营部门办理;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运输工具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其他的抵押上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抵押人所在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4)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价值(如60%);可转让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价值(如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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