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民间借贷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借款协议,或者以口头的形式达成协议,贷款双方形成了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一旦形成,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的契约行为;建立民间借贷关系的前提是贷款的实际支付。
民间借贷的风险特征
一是涉案资金数额较大;二是群体特征越来越明显。过去,民间借贷多用于生活消费和解决生活实际困难。近年来,个人或家庭向多人借款大量高息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案件时有发生;三是个人大额贷款现象增多。在短期高回报和投机性追逐利润的社会心理驱使下,个人大额贷款现象逐渐出现。为了追求高额利息,一些放贷者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放贷。向亲戚朋友借钱,然后高息转帐给他人赚取息差,这种情况很常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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