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对于上恶意别车的具体数目并没有规定,依据有关交通法律规定,别车是属于交通违法行为,故意多次别车的,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
一、简述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驾驶系统,制动、刹车系统,以及破坏船体造成行船危险等,才可能产生这种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
二、抢夺方向盘构成什么罪
抢夺方向盘会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如下:
(一)妨害安全驾驶罪:
1、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个别情况下,车辆上的售票员或者安保员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2、行为发生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包括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
3、行为人实施了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控制驾驶操作装置,只要实施了争抢行为即可;
4、行为人的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即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
如果行为人只是辱骂、轻微拉扯驾驶人或者轻微争抢方向盘,并没有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因为抢夺方向盘,会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进而会威胁到公共安全甚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2、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就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鉴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该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而通常情形中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具有如此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 实践中,对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均不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应当按照妨害安全驾驶罪进行处理。
对于个别情况下, 行为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均较大,判处1年有期徒刑明显偏轻,符合《刑法》第114条规定的,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三、逆向行驶出现交通事故负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一方车辆逆行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逆行方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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