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故意撞人是否应该被视为危险驾驶?
时间:2023-07-02 19:23:47 1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我们经常提到交通事故,那么,交通事故在法律上的概念是什么?比如说,驾车在道路上故意撞伤他人,是不是交通事故?再有,甲车正常行驶,乙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突然横穿道路,甲车为躲避乙车紧急制动,致使车上人员受伤,两车未接触,这算不算是交通事故?

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解释: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一是要有车辆,当然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二是要发生在道路上,比如发生在小区里的车祸,因为事发地点不是在道路上,就不是交通事故;

三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要出于过错或者意外;从民法理论上讲,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四是要有损害结果,也就是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只有同时具备有这四个要件,才能算是交通事故。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就可以很容易地回答上面的两个案例了,都属于交通事故。第一个案例是故意撞人,第二个案例是两车未接触,但是都同时具备交通事故的四个要件,都是交通事故。

男子驾车故意撞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诉

今年2月14日,湖北省巴东县沿渡河镇野马洞村发生一恶性驾车撞人事件,一对夫妻在一皮卡车反复冲撞中左躲右闪、仓皇逃避,最终妻子还是被撞伤。日前,驾车撞人男子谭某俭被巴东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经查明,谭某俭,现年33岁,务农,家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下谷坪乡金甲坪村。检察机关起诉指控,2015年2月14日下午1时许,谭某俭之兄谭某树驾驶摩托车行至巴东县沿渡河镇野马洞村三组时,因操作不当,与江某(女)驾驶的皮卡车尾部相撞。江某及其丈夫李某与其发生争执,谭某树便打电话邀约其弟谭某俭来帮忙。酒后的谭某俭随即驾驶鄂QAA810皮卡车赶到现场,在与江某、李某夫妇争吵中,愤然驾车撞向江、李二人。江、李慌忙逆向跑到一农户院坝中躲开。谭某俭见状,倒车继续冲向江、李夫妇。二人又赶紧跑向对面另一农户院坝,谭某俭便加大油门再次撞向江、李夫妇,妻子江某躲闪不及,被车尾撞倒在地,其夫李某欲将其拖开,谭某俭则快速倒车将江某脚部压伤。谭某树怕搞出大事(指撞死人),便出面阻止。谭某俭遂停止驾车撞人行为,逃离现场。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江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巴东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俭驾车撞人,且反复多次,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2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我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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