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诉和抗诉案件时,需在两个月内完成审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诉和抗诉案件时,需要在两个月内完成审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 审 审 理 期 限 如 何 规 定 ?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二审审理期限如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案件。如果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审案件审结后,合议庭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可以再次开庭。二审案件审结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裁定终结审理。因此,二审审理期限为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案件,可以延长六个月,若需要再次开庭则需上级法院批准,二审案件审结后可裁定终结审理。
二审审理期限为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案件,可以延长六个月。二审案件审结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裁定终结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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