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执行争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时发生的争议。如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法律文书,或者发现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法律文书。在发生执行争议的情况下,各人民法院应首先中止执行,相互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则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处理。执行争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律师补充:
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
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有关执行争议案件,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有关款项划到本院指定的账户。上级法院协调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法院必须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67.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执行争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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