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手续办理
时间:2023-02-24 08:50:53 3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登记:㈠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50周岁,男:60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㈡已在我市办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二、所需资料㈠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㈡在中山开户的本人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正本及其复印件(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㈢若需代办,请提供代办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参保人于每月的24日前携上述所需资料到户口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登记手续。

四、办理时限每月1-24日

五、注意事项㈠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理时间为每月1-24日,逾期未办的当月不予受理。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于每月24日前在托收存折预存足够金额,以备扣缴社保费,扣费时间为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㈡2010年6月1日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手续申请人,如参加补充医疗保险,须以家庭户为单位参保;㈢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的银行账户出现余额不足、账户挂失、账号变更、非本人存折或非结算账户等情况,当月的社保费无法进行扣缴;当月未能成功扣缴社保费的不能再进行补缴;㈣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终止手续的,社保部门将每月进行当月社保费的扣费处理,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待遇;㈤已办理了参保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如转换到单位参加工作的,必须先终止灵活就业参保手续后才能以单位在职人员身份参保;㈥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中断缴费3个月内,继续参保缴费的,视为连续参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含3个月),继续参保缴费的,视为重新参保,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时间自缴费之日起重新计算;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单位离职人员,应在离开单位两个月内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手续,若不办理而直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视为重新就业,将不能申领此次失业保险待遇,其失业保险年限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㈧失业人员领完失业保险金3个月内(含3个月),可申请补缴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养老保险费,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㈨灵就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55周岁,男:60周岁),其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将自动停止扣缴。参保人需及时到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养老待遇审核手续。审核后若参保人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退休待遇的,可选择办理养老继续缴费手续(本人需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15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存折到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退休人员和养老继续缴费人员,若要继续参加医疗保险的,需办理相关医疗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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