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异议审查的范围是什么?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提出异议。专利异议审查的范围为:(1)专利申请的标的物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2)专利申请的标的物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3)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4)申请人没有申请专利的权利;(5)发明说明书未揭示发明的全部内容,或者权利要求书不以说明书为基础;
(6)对申请的修改或分割超出了原申请的范围。第二,专利异议审查的期限是什么?专利局应当将异议副本送交申请人接受,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异议副本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撤回专利申请。在异议审查阶段,专利局应当审查异议是否依法成立。
如果您认为异议成立,您可以做出拒绝申请的决定。认为异议成立或者在异议审查期间未提出异议的,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异议人对授权决定不服的,不能立即请求复审,只能在取得专利权后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授予专利权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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