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结婚登记办理流程
办理项目说明
办理项目
国内公民结婚登记
办理机构
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
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见各区县婚姻登记机构一览表
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
(一)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二)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三)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六)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办手续
(一)户口薄;(二)居民身份证;(三)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四)按照《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7项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双人合影照片。照片大2寸的规格为6×4厘米。应当是证件照,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合成照、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剧照等。
办理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颁发《结婚证。
办理依据
《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
行政救济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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