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人员有出席与列席之分,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是相对于公司董事会而言的,并不能理解为其职权的无限性。
一、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作用:
1、对公司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特有的职权)。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只能决定涉及股东权益的事项,主要是一种否定性的权力。在公司存在控制股东的情况下,股东大会主要反映控制股东的意志,公司中小股东意志难以在股东大会中得到反映和体现。股东大会制度作为公司法中的一个制度,是与其他制度紧密相联系的,确定股东大会职权事项,必须考虑与公司法中的其他制度协调。公司股权结构不同,股东大会所起的作用就不同。从应然的角度看,公司利润分配、人事任免和涉及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事项应该专属于股东大会,其他事项可由股东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由公司章程规定。
由于每次召开股东大会时并不是所有的股东都会出席,故而确实存在股东会人员有出席与列席之分,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以将自己的职权交给其他的股东,或者是其他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若是不同意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的,可以不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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