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认罪认罚具结书”(FormalPleaAgreement),其签订时间通常为审查起诉阶段。
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已经作出认罪认罚决定的话,将签收并阅读《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CopyoftheNoticetoDefendantsRightsandDtiesinFormalPleaAgreements)进行进一步了解以及明了自身权利及义务。
而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若考虑接受法院对案件提起公诉且同意提出认罪认罚的请求,则需签署并确定内容明确且完整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的被告人,即未满18周岁的被告人和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倘若存在不同意见或反对该项诉讼策略时,并不强制要求他们签署书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同样地,盲人、聋哑人士或正在恢复期间的精神病患者等特定状况,亦可不强制签署该份具结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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