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吗?
时间:2023-06-21 14:06:08 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个月前,我把录有自己新婚喜庆场面的录像带拿到A商店,要求转刻为VCD光盘,并交了押金。不料,由于A商店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将此带当作空白带用于拍摄其它内容。事后,A商店只同意退还押金,赔偿录像带的材料费。我认为录像内容对我极具保存价值和纪念意义,要求A商店应赔偿精神损害,但A商店拒绝了,请问我的要求合法吗?

你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所谓“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是指与特定人的性格、道德、品质、能力、气质及作为社会权利主体的资格相联系,且能唤起人的回忆、情感,激发人的情操,并不可多得、再生、补救的物品。A商店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把对你来讲具有非常特殊意义的婚庆录像内容灭失,即把具有你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灭失,已构成侵权行为。因此你可以把有关法律规定告知A商店并与之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一、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以下几个:

1、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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