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抵押房屋的方法有:
1、卖方应当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抵押房屋的,抵押房屋可以出售,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出售房屋获得的价款,除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向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取存款外,其余部分归卖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卖方继续清偿;
2、抵押权人不同意的,卖方可以与买方协商一致,也可以由买方支付部分购房款,出卖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款项后,抵押权人可以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解除抵押手续。抵押解除后,房屋可以正常交易,直接转让给买受人。
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房屋需要什么条件
抵押房屋需要的条件如下:
1、房屋抵押人为房屋所有权人;
2、抵押人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信息和还款意愿;
3、有良好稳定的收入来源;
4、房屋产权明确,没有争议纠纷;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要签订一份书面协议;
6、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房产抵押流程如下:
1、双方就房屋的抵押意思表示一致;
2、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3、携带身份证和抵押合同向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
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的,需要的材料如下:
1、房产证;
2、房产所有权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
3、房产所有权人的婚姻证明;
4、收入证明;
5、可能还要求提供家庭其他财产证明股票、基金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一)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二)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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