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付期限被延迟的情况下,物业管理费用将由房屋的建设单位负责承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当物业已经完工但是尚未正式销售或尚未移交至物业买受者手中时,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缴纳。若房屋在交付予业主后,业主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物业费用,物业公司有权依法向业主追索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