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合同中的不平等现象
在格式合同中的不平等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示范文本上,套印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主要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
2.在店堂告示上,规定加重对方责任、排除他人权利的条款。商店、休闲娱乐场所的告示牌标,以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本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3.在格式合同文本上也有诸多的不平等条款。大部分的免责条款没有采用醒目方式标明,不足以引起相对人的注意。
4.广告中的损害相对人权利的条款。在广告中不显眼处经常有一行小字,解释权属本公司所有。
二、签订格式合同需要注意的方面
签订格式合同首先要注意确认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尤其应当特别仔细审阅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对于经营者的口头承诺等不确定因素,一定要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免出现纠纷后因口头约定无法确定责任而带来损失。
格式合同,是一方预先拟定条款,一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格式合同主要在通讯、银行、保险、商品房销售、家庭装修及中介服务行业中应用较多。
三、法院不认可格式合同吗
法院认可格式合同。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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