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宝箱导读:规定医疗期限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1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规定医疗期限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1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
规定医疗期限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1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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