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是与公司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相关的术语。公司解散意味着公司丧失经营资格,却未失去法人资格。但是,《公司法》第180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关闭和被撤销,充其量只导致公司停止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或者使得公司失去部分或某些经营资格,却无法导致公司失去全部经营资格,也无法导致公司失去法人资格。
《公司法》采用责令关闭和被撤销术语,却没有给出明确解释和定义,从而使得其含义不很确定。与责令关闭相似的术语,在《行政处罚法》上是责令停产停业,在《安生生产法》上是责令停产停业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是责令停业整顿和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从上述法条规范的对象来看,仅为公司之经营而非公司之资格,即责令关闭仅指公司不得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却未否定公司的经营资格。被撤销是更模糊的术语,专业人士认为,它通常是指行政机关撤销在相关事项上的备案、批准、核准或登记,如吊销某种许可、撤销备案、撤销核准或登记等。就此而言,公司被撤销意味着公司不再具有某种特定的经营资格或许可。然而,公司不具有某种特定的经营资格,却并非说明公司失去了一般的经营资格。公司即使被撤销了某种许可、备案、核准和登记,也绝不意味着公司无权从事与该等许可、备案、核准和登记无关的经营活动。就此而言,被撤销不意味着公司失去了全部经营资格,而至多说明公司失去部分经营资格。
专业人士认为,在现有法律法规中,有关责令关闭和被撤销的术语太过混乱,已严重危及到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站在行政处罚法的角度,应将责令关闭和被撤销作为行政处罚手段,但应明确其含义;同时,站在《公司法》的角度,可继续将吊销营业执照作为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但应将责令关闭和被撤销从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中排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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