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有关再婚生育的规定:
时间:2023-08-10 11:23:13 3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吉林现行的《计生条例》规定,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再婚生育的政策规定,全国并没有一个统一性的规定。都是由全国各地方根据民政部下发的相关规定来制定符合本地区的再婚生育政策。因此离婚夫妻面对再婚生育问题时,一方面可以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另一方面,可以咨询相关专业的婚姻律师,律师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而更好的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帮助。

携子再婚生育不能享独生子女优待

我的妻子是再婚,与前夫有一个孩子,法院判决孩子给她。我们结婚后,生了一个孩子。请问:这种情况可不可以领独生子女费

律师解答:

根据《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生育能力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当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待。您的妻子与前夫已经生育一子女,与您结婚后又生育一子女,已经不符合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所以像您这种情况不能领独生子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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