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非法经营的房东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一、承租人的法律地位
承租人的法律地位:
1.房屋租赁权是债权而非用益物权。
房屋租赁权是债权还是用益物权,对确定承租人在拆迁中的法律地位有决定性作用。
2.承租人具有从属性。
由于房屋使用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从属于所有权。
3.承租人具有独立性。
导致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具有独立性的原因是租赁权的用益性。由于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承租人可以就其使用、收益方面因拆迁受到的损失单独要求补偿安置,即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在某些方面独立于被拆迁人。
二、承租人的违约方式有哪些
承租人的违约方式包括:
1.在租赁关系中,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时候,应该提前一个月来告诉对方,若不告知对方,属于违约行为。
2.租房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
3.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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