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起诉状要点
时间:2023-02-06 10:40:48 3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的主体。票据追索权之诉的原告必须是合法票据权利人,即持票人。

(二)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诉讼请求。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可向被追索人主张: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自汇票金额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三)票据追索权纠纷的管辖规定。一般的票据纠纷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也明确规定:“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四)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请求权基础。《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付款请求权实现之日亦即追索权消灭之时;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惟有在付款请求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才可以行使。因此,行使票据追索权须提供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的证明。《票据法》同时也规定了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五)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票据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在实践中,以拒付追索的情形居多。

一、合同终止条款有效么

合同终止,合同条款也相应的失去效力。但是,如果该合同尚未结算清理完毕,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结算的方式主要有:一、银行汇票结算。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二、商业汇票结算。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三、银行本票结算。银行本票是指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四、支票结算。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五。汇兑。六、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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