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方式有哪些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百九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有哪些
(一)被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总投资等。
(二)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践过程中双方共同签订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监理业务执行的起止时间。
(七)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和签约时间。
三、完善的监理委托合同一般都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确认。在委托合同中,首项的内容通常是合同双方的身份说明。主要是说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他们的实体性质。一般为了避免在整个合同中重复使用全名的烦琐,常常是采用缩写的办法使用名称。例如通常用“甲方”代表委托方,而被委托方则称为“乙方”。
(二)合同的一般性叙述。当合同各方的关系得到确认并叙述清楚之后,接下去将进行一般性叙述。一般性叙述是引出“标的”的过渡。在标准合同中这些叙述常被省略。
(三)监理单位的义务。对受聘请的监理工程师承担义务的叙述,经常包含两个部分:
1、聘请监理工程师的义务。合同中是以法律语言来叙述义务的。
2、对所委托项目概况的描述。对项目概况的描述是为了确定项目的内容。或便于规定出服务的一般范围。具体内容包括项目性质、投资来源、工程地点、工期要求以及项目规模或生产能力等。
(四)要求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服务内容。在合同中必须以专门的条款对监理工程师准备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详细的说明。对于服务内容的描述必须是恰如其份,因为每个合同项目的服务内容都是千差万别的。可以说,每一个合同项目都是一个特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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