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双方债权目的的实现,只有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相同时才可抵销。
1)金钱债权,不论是否为相同种类的货币,一般均可抵销;
2)双方债权均以特定物给付为标的的,即使该特定物属于相同种类,也不得抵销;
3)一方的债权以特定物的给付为标的,他方债权以同种类的不特定物的给付为标的的,对于特定债权不得以种类债权为抵销,但对于种类债权得以特定债权为抵销;
4)双方虽均以同种类物的给付为标的的债权,然其应给付物的品质有所不同时,以劣等品质的物为给付标的的债权,对于以优等品质的物为给付标的的债权不得为抵销,反之则可以抵销;
5)双方虽均为种类债权,其种类范围有所不同时,得以小范围的种类债权对于广范围的种类债权为抵销,但不得以后者对前者为抵销;
6)选择债权依选择而发生给付同种时,得为抵销;
7)清偿地不同的债务也得为抵销,但为抵销的人应赔偿他方因抵销所受的损害;
8)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于破产人负有债务者,无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可为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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