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09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新标准下月1日起执行。调整对象有三类人员:一是今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且仍享受伤残津贴的人员;二是今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职工;三是今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
伤残津贴月增145—203元
【旧标准】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受伤时月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五级至六级伤残,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也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新标准】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203元,二级每月增加192元,三级每月增加181元,四级每月增加170元。五级和六级由用人单位在原伤残津贴的标准上,分别每月增加153元和145元。
护理费月增68—114元
【旧标准】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分别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新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1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8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月增68—91元
【旧标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可按月领取抚恤金,配偶领取标准为职工死亡时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领取标准为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此基础上增加10%。
【新标准】配偶领取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91元;其他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每月增加68元。
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需在6月28日前到所在街道办理资格验证手续。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则由单位组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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