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倘若父母双方对于子女抚养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依照具体情形及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作出裁决。
鉴于此例中的男童年龄已达六周岁,超出两周岁而尚未达到八周岁,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会综合考量诸多因素,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父母的抚养能力、家庭生活环境、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以及儿童自身的意愿(尽管该项因素并非决定性的)等方面,以期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若母亲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具备更为优越的抚养条件,或者父亲的行为对儿童的健康成长构成潜在威胁,那么母亲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可能性便会相应提高。
然而,在最终的判决结果中,仍需兼顾其他相关法律条款以及实际情况的复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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