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物权行为包括哪些
准物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权利所引起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矿业权。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两种。探矿权是指依法经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内进行勘探并可优先取得在该区域内采矿的权利。
(二)渔业权。所谓渔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水域从事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
(三)水权。所谓水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地表水和地下水等水资源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四)海域使用权。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于特定海域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准物权和用益物权有什么区别
(一)准物权由行政许可而取得,而用益物权由所有权权能分离所得。
(二)准物权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用益物权的客体为确定的不动产。
(三)准物权上负有较多的公法上的义务,用益物权则无太多的公法上的义务。
(四)准物权一般不能自由转让,但用益物权可依法自由转让。
(五)准物权一般不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但是用益物权的行使却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
三、准物权怎么取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矿山、森林、道路、水面、野生动物在我国均属国家所有,依据用益物权的统一规则,国家应当通过与权利人直接订立合同的方式将采矿、伐木、狩猎等准物权授予权利人。取得准物权的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受民法的约束,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在合同中规定。准物权人在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有使用物的权利。由于准物权多为指定具体工作种类的物权,如在同一地块上可以分别为金银铜铁锡设立不同的矿业权,所以权利人尤其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工作种类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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